江苏省化工机械研究所退休干部潘某,为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竟持过期无效证件要求报户口,这一要求未得到满足后,又状告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利。5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驳回潘某的上诉请求,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区分局胜诉。
潘某一家三口,即夫妻俩与一个17岁的女儿一起生活。潘全家户口原在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4号一单元302室。1992年5月,经协商由潘所在单位出资一万五千元给潘妻所在单位江苏省教育学院,由该院分配给吴住房一套,地址在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9号1幢106室。同年5月25日潘将全家户口迁入新房址,并搬进居住。
因潘一直不肯腾出原住房,江苏省化工机械研究所于1995年7月18日作出书面决定,要求潘必须于当月31日前将原住房退还给单位,潘仍置之不理。
之后,潘为达到购买两处住房的目的,于1996年11月和1997年3月两次向下关区公安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提出把自己户口迁入建宁路24号一单元302室。派出所认为,潘所持住房证已过期无效,不能报入户口。为此,潘以派出所侵犯其人身权利为由诉至法院。
下关区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下关区公安分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遂驳回潘的诉讼请求。
(郑道润)